吳住建施〔2021〕37號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壓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各方主體責任,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66號)、《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9版)>的通知》(蘇建質安〔2019〕37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全區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監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溯源管理,提升設備本質安全
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全壽命周期內安全性能監管,強化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本質安全溯源管理。產權單位采購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嚴把產品“質量關”,逐臺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信息登記時,須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時,使用單位應嚴格查驗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嚴把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現場“準入關”。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二、推行安裝拆卸作業聯系單制,加強責任主體有效聯動
施工單位需進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含加節附著)、拆卸作業任務時,應提前5日通知安裝(拆卸)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應在進場作業前2日,將計劃進場時間、人員名單、作業內容等以《吳江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工作聯系單》(附件1)形式告知工程項目部,待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完成相關報批審核手續,確認回復后方可進場開展相應的作業。
施工單位應對安裝(拆卸)單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進場人員配備和資格等進行重點核驗。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委托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約定,不得將安裝(含加節附著)、拆卸作業違規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執行。
三、規范安裝拆卸作業公示巡查,實行安裝驗收舉牌制
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含加節附著)或拆卸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現場顯著位置設置作業公示牌(附件2),設置作業危險警戒區和警示標志。《吳江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工作聯系單》內指定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巡查人員應對安裝(拆卸)單位作業人員身份信息和資格、安全教育、技術交底,以及作業公示、安全警戒警示情況進行核查,對作業全過程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并留取圖像資料,分別編入危大工程(建筑起重機械類)安全巡查的管理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含加節附著)完畢,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應向施工單位辦理交接和使用說明。施工單位按規定委托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按《危大工程驗收告知單》向監理單位報備確認后,組織租賃、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安裝自檢、聯合驗收實行舉牌制,舉牌驗收影像資料留存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檔案,驗收合格標志應置于設備的醒目位置。
四、實施建筑起重機械維保公示卡,提高維保專業水平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維保制度,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日常例行保養,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專業維護保養。實行合同委托維保的,必須加強對維保單位工作質量的管理。維保單位應在起重機械司機室內或其它醒目位置張貼維保公示卡(附件3),公示維保單位名稱、維保責任人、維保時間、設備狀態以及聯系方式。
維保單位應嚴格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說明書要求實施維護保養。每次從事維保作業的人員至少2名,應持有相應資格證。維保單位對維保中發現的機械故障或安全隱患,能立即排除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應作出待修或停止使用的維保意見建議,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每次維保后,維保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維護保養記錄,雙方應簽字確認。對維保中發現的故障或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前后的對比情況應以圖像資料形式存檔在歷次維護保養記錄中。
五、推廣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系統,提升信息化監管效能
自2021年6月15日起,全區新開工建設項目(以施工許可證日期為準)安裝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均須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等現行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并作為安裝檢測、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凡達不到規定標準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系統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除具有必需的監視和數據存儲功能外,還應安裝吊鉤可視化裝置,裝置應具備自動調節變倍(焦)、自動彩轉黑、夜視等功能。建筑起重機械加裝安全監控系統時,不得損傷起重機械的受力結構,不得改變原有安全裝置及電氣控制系統的功能和性能。安全監控系統軟件、硬件應滿足江蘇省建設工程智慧安監技術標準要求,系統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檢驗和維護,并根據智慧工地創建要求,提供接口開發和數據對接。
附件1:吳江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工作聯系單
附件2:吳江區建筑起重機械作業安裝(拆卸)作業公示牌
附件3:吳江區建筑起重機械維保公示卡
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